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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阳能支架
2024-10-20
概述:
前 言
本标准按照 GB/T 1.1—2020 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。
本标准由常州市凯宏铝业有限公司提出。
本标准由常州市凯宏铝业有限公司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刘胜强、纪志武、俞雯霆。
本标准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首次发布。
太阳能支架
1 范围
本文件规定了太阳能支架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等。
本文件适用于本企业生产或销售的太阳能支架(以下简称支架)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
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1-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/T 700-2006 碳素结构钢
GB/T 706-2016 热轧型钢
GB/T 1231-2006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、大六角螺母、垫圈技术条件
GB/T 1804-2000 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
GB/T 2828.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 1 部分:按接收质量限 (AQL)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
GB/T 3098.1-2010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、螺钉和螺柱
GB/T 3098.6-2014 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栓、螺钉和螺柱
GB/T 3632-2008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
GB/T 5270-2005 金属基体上的金属覆盖层 电沉积和化学沉积层附着强度试验方法评述
GB/T 6725-2017 冷弯型钢
GB/T 6892-2015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
GB/T 8110-2020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、低合金钢焊丝
GB/T 8162-2018 结构用无缝钢管
GB/T 9789-2008 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通常凝露条件下的二氧化硫腐蚀试验
GB/T 10125-2021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盐雾试验
GB/T 10858-2008 铝及铝合金焊丝
GB/T 13793-2016 直缝电焊钢管
GB 50009-2012 建筑结构载荷规范
GB 50017-2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
3 要求
3.1 基本要求
支架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,并符合本文件的要求。
3.2 材料要求
3.2.1
钢质支架用钢材选用 Q235 和 Q345 材质的型材或钢管,材质的选用和支架设计应符合 GB 5
0017 的规定。
3.2.2
铝合金支架选用牌号为 6063 的铝型材,其性能应符合 GB/T 6892 的规定。
3.2.3
钢质支架气体保护焊用焊丝应符合 GB/T 8110 的规定。
3.2.4
铝合金支架气体保护焊用焊丝应符合 GB/T 10858 的规定。
3.2.5
支架连接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合适的紧固件,其性能应符合 GB/T 1231、GB/T 3098.1、GB
/T 3098.6、GB/T 3632 的规定。
3.2.6
其他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,采购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。
3.3 焊接要求
焊接件所有焊缝应均匀,不得有漏焊、虚焊、裂纹、夹渣、烧穿、弧坑等缺陷。
3.4 外观要求
3.4.1
钢制支架表面应均匀,无毛刺、过烧、挂灰、伤痕等缺陷,不得有影响安装的锌瘤。
3.4.2
铝合金支架表面应光滑、平整,无划痕。不应有锐边、毛刺、异常凸起等缺陷。
3.5 表面处理
3.5.1
钢制支架表面采取热浸镀锌处理,防护层厚度应≥65μm。防护层附着力按 GB/T 5270 中划
线、画格法试验应不脱落。
3.5.2
铝合金支架表面采用阳极氧化处理,氧化膜厚度应≥10μm。
3.5.3
热浸镀锌处理支架表面防护层经 48h 耐盐雾试验(中性 NSS),支架表面应不出现红锈。
3.5.4
铝合金阳极氧化处理支架表面防护层经 48h 耐盐雾试验(中性 NSS),支架表面应不出现锈蚀。
3.6 尺寸精度
支架的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,未注公差应满足 GB/T 1804 中 M 级要求。
3.7 结构强度
3.7.1
支架的结构强度按 GB 50009 的规定,应满足基本载荷、基本风压、基本雪压的要求。
3.7.2
支架按规定安装后,经 1100N/m 2静压试验,试验时间 24h。试验后支架系统不应出现明显变
形或失效现象。
4 试验方法
4.1 一般检查
目测手感法检查 3.3、3.4。
4.2 防护层试验
4.2.1
热浸镀锌防护层厚度采用磁性测厚仪测量、铝合金阳极氧化防护层厚度采用涡流测厚仪测
量。
4.2.2
热浸镀锌防护层附着力按 GB/T 5270 中划线、划格法试验。
4.2.3
耐盐雾试验按 GB/T 10125 中有关规定进行,试验后目视检查是否有锈蚀。
4.3 尺寸精度检查
采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通用量具测量。
4.4 结构强度验证
4.4.1
按 GB 50009 的规定进行。
4.4.2
型式试验时可设计和制造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结构试验件,采用模型试验件进行试验。试验
时可采用普通的机械加力器或液压装置,条件不允许的时候也可用其他重物代替。用具有足够精度
和量程的测量系统在实验中测定有关力学参量值,如载荷、位移、应変等。在对试验数据进行处理
的基础上,分析试验结果并作出结论。
5 检验规则
5.1 检验分类
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5.2 出厂检验
凡提出交货的产品,均应按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试验。每个产品由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检
验合格,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或在产品上签有制造商规定的合格标志方能出厂。
5.3 型式检验
5.3.1
型式检验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:
a) 试制的新产品;
b) 设计和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;
c) 停产一年以上,再恢复生产;
d) 对连续批生产的产品,至少一年检验一次。
5.3.2
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经过出厂检验且经包装后的产品中随机抽取。
6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6.1 标识
每批产品主要部件应配有适当数量的标志。其内容可包括:商标、型号、规格,制造厂名称、
产品标准号。
6.2 包装
产品包装应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机械损伤,并应根据运输方式及部件规格、形状选用适当
包装方式,如角钢或扁钢、木板、泡沫混凝土包装箱等,包装箱宜便于吊装搬运,也可按用户要求。
包装箱内应附有装箱清单、产品合格证书和出厂检验报告。
6.3 运输
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挥发性溶剂及腐蚀性物品混运。
6.4 贮存
支架贮存场所宜干燥,有遮盖,应避免受到含有酸、盐、碱等腐蚀性物质的侵蚀,支架零部件
宜分类码放,层间要有适当软垫物隔开,避免重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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